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司彰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俊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振嘉王志益王志彬王志明 間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王振嘉、王志益、王志彬
、王志明就坐落臺灣省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及
同段98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99年1月29日所為之分割繼
承行為及於99年3月2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均應予撤銷;相對人王志益、王志彬、王志明應就上開不動
產於99年3月2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等語。經查,
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
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
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