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國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2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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