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張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捌仟零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