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414號
原 告 許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被 告 許世賢
許美麗
許芝榕
許國楨
許美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璋
被 告 梁文科
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