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414號
原   告  許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被   告  許世賢
       許美麗
       許芝榕
       許國楨
       許美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璋
被   告  梁文科
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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