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40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7月3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933160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貳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7月30日下午6時2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6樓之C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侯自行 於警訊中之證述。
(三)扣案之現金2,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2,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其因違反社會移序法
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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