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金成鑫 工業有限公司鑫二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坤成 被上訴人即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淑美
常治平 沈惠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56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813,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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