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239號債權人頌讚工程設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曉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國成蔡淑玲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係由第三人 凃安儷 代表債權人頌讚工程設計開發有限公司提起,聲請狀並列第三人凃安儷為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經本院自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之結果,債權人公司現登記之代表人為「鄭曉美」,且第三人凃安儷亦非債權人公司之董事、股票或經理人,自形式以觀,第三人凃安儷並無代表債權人提起本件聲請之權限。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第三人凃安儷何以有權代表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或改由現登記代表人鄭曉美代表債權人提起本件聲請,該通知並已於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審查債權人之聲請是否已經合法代理,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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