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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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簡逸松 被告 梁康馨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康馨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8,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