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獲當庭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拘提被告,被告均未到案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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