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二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三七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証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
(避免教召、勤召或點召罪)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
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後備軍人或國民兵妨害兵役罪)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
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