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鉅岱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憲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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