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三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訂立工程合約書,由原告承攬被告之霧峰鄉
錢奕秦公館土木工程,現工程已全部完工,惟被告尚有工程款計叁拾貳萬元迄未
給付,被告並簽發到期日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面額叁拾貳萬元之本票一紙,交
付原告用以約定清償該工程款,而被告迄今尚未給付上開工程款,雖屢經原告催
討,被告均不置理。為此,乃依承攬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前開積欠之工程款叁
拾貳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合約書及本票等影本各一份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認原告前揭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金額之
主張為真實。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且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二百零三
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三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揆之前揭說明,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承攬報酬叁
拾貳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