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交簡字第81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八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七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
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案前科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害人家屬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之過失犯行
,有訊問筆錄足參,是信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之記載。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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