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9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家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捌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小康
之生活狀況,兼衡其始終未能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