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5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友仁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虹瑶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1,902
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