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家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五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因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屬非財產權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圓九十元,拆合新台幣二百七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十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楊豐卿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