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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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八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
戊○○己○○丙○○ 蔡有禮 乙○○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案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茲命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自行與對造協商簡化並確認爭點後,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官顧正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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