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榆勝(原名羅志忠)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7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確定,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87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5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