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對扣押物聲請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0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毛重約貳點捌公克及安非他命毛重約伍點伍點公克,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五點五公克及海洛因毛重約二點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己經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一七號),為此請求將上開違禁物,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吸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均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廿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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