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4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 律師
康進益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2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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