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
24號6具保人盧芳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芳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盧芳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惟被告嗣經本院履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拒不到庭,另經飭警拘提亦未獲,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依首揭說明,自應裁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0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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