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他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他字第9號抗告人甲○○即原告抗告人與相對人即歡喜成家管理委員會等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前開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