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7歲具保人李豊龍男42歲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豊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李豊龍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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