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3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5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94年5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晴翔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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