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4年度婚字第235號原告乙○○○被告甲○○原住桃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林望民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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