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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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賴献煌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
相 對 人 向富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
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中
簡字第605號),聲請人因生活困難,實無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
此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之審查表
戴明「應全部全部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清寒證
明書等影本在卷可稽,而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
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