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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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268號
原   告  李昱慶
被   告  李沅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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