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林昶冶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陳勇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50,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