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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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兆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358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兆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總毛重0.66公克、驗前淨重0.481公克、驗餘淨重0.477公克,聲請書誤載為「驗餘淨重0.67公克」,應予更正),經送鑑驗結果,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3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出所,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前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效力所及,經臺中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總毛重0.66公克、驗前淨重0.481公克、驗餘淨重0.477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4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附表:
扣案物名稱數量重量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驗餘總毛重0.66公克驗前淨重0.481公克驗餘淨重0.477公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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