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簡調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197號
原   告  董坤勇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佩珊 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44,40
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裁判費差額9,5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
原告請求拆除之土地面積(237+136)平方公尺×2,800元/平
方公尺=1,04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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