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30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慶明 (兼 戴慶祥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之借款人戴慶祥業於民國95年2月5日死亡,其
母 戴許榔 為其繼承人,惟戴許榔復於105年1月22日死亡,
其次子即被告 戴慶文 (99年4月16日死亡)早於戴許榔死亡
,並非戴許榔之繼承人,且無當事人能力,請審酌是否撤回
該部分之起訴,並提出被繼承人戴許榔之除戶戶籍謄本、完
整正確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
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如認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
住居所及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