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三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
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0七五九公克),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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