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緝
字第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三行至第
四行所載「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三十八萬四千一百九十二元」,更正為
「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四十八萬九千一百九十二元」外,餘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