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變造特種文書及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減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變造特種文書│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2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3款│├───────┼────────┼────────┼────────┼────────┤│犯罪日期│自94年11月間某日│自94年11月間某日│94年10月中旬某日│自95年1月15日起│││起至95年1月15日│起至95年1月15日││至同年2月20日止│││止│止│││├───────┼────────┼────────┼────────┼────────┤│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字第1582號、臺灣│字第1582號、臺灣│第19200號│第3269號、95年度│││高雄地方法院檢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速偵字第103號│││署95年度毒偵字第│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26號│192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753│95年度訴字第753│96年度簡字第76號│95年度易字第28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5年5月17日│95年5月17日│96年3月9日│95年4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753│95年度訴字第753│96年度簡字第76號│95年度易字第285││││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5年6月19日│95年6月19日│96年4月9日│95年5月15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00│易科罰金,以300│易科罰金,以300│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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