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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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九年度中簡上字第三三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二九號、九十一年執字第六八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中簡上字第三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確定在案。乃受刑人甲○○於緩刑期間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中簡字第八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本院核受刑人 曾淑妮 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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