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十一時許,在臺中市○○街與光復路口,查獲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0.一公克)。茲因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0九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上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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