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李進清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