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關於被告乙○○部分均駁回。
本件原告之訴關於被告乙○○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將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列為被告起訴,因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屬不可以補正之情形,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已於起訴前即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被告既已死亡,依民法第六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屬無權利能力之人,不具當事人能力,則本件原告以已喪失當事人能力之被告乙○○所提起之訴訟,顯非合法。是本件原告之訴關於被告乙○○部分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