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簡調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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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簡調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卓維宏
相 對 人 王貴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略以:聲請人承保之訴外人 蔡正雄 與相對人前於民國
104年4月18日9時45分許,在國道三號423公里700公尺
處發生交通事故為由,代位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然
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為屏東縣里港鄉,而本件侵權行為地為
屏東縣南州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
定,均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不
論以侵權行為所在地或依被告之住所地觀之,本院均無管轄
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