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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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52號

原告 陳侑敏

被告 洪維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遵期補正,補正裁定已經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翁挺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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