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聲沒字第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愷他命壹瓶(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五九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愷他命(Ketamine)壹瓶(驗餘淨重○.○六公克),係屬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查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物,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份,有該局鑑驗通知書附於前開偵查卷可稽,係第三級毒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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