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