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黃忠貳
訴訟代理人  林顯芳
被   告  謝發雄   原住台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
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663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經於中華民
國100年3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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