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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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949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李春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廖宜賢 、邱秋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張。
二、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