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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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3號原告 林哲丞 被告 沈彥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籍並住居於「臺北市○○區○○路○○巷○○號」,此觀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上址送達證書暨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節本即明;至原告起訴狀載「被告地址(即新北市○里區○○街○○號4樓)」,則為原告施工所在而非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此亦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命警查訪屬實,並向原告電話確認無訛,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民國104年6月29日新北警金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金山分局查訪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為憑。從而,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