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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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 王水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