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25號聲請人丁○○相對人癸○○即丙○○
壬○○即丙○○承辛○○即丙○○承庚○○即丙○○承己○即丙○○承受己○鄉即丙○○承乙○戊○○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癸○○、壬○○、辛○○、庚○○、己○、己○鄉為相對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再審相對人丙○○已於民國96年1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癸○○、壬○○、辛○○、庚○○、己○、己○鄉六人,有戶籍謄本之記載可資。爰依再審聲請人丁○○之聲明裁定由癸○○等六人承受相對人丙○○之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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