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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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甲○○
5號4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249,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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