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72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之最近登記證明文件,並陳明有無獨立法人格、未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經本院民國97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