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25號聲請人丁○○相對人丙○○
乙○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619號、96年度台抗字第6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以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24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對之聲請再審,及對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6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同法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最高法院。再審聲請人另主張本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24號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之事由聲請再審部分,另由本院予以審理,併此敍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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